從短影音認識到申訴被駁回:棗莊這起少年案,時間軸攤開來看
山東棗莊一起16歲少年與14歲少女性行為獲刑案,二審維持原判、申訴於2026年9月被駁回,本文以時間軸整理案件經過與控辯雙方說法。
先把日期說清楚。2026年9月21日,澎湃新聞報導,山東棗莊一起案件的申訴已在當月15日被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案件本身發生在2025年4月,被告是一名當時剛滿16歲的少年常某,被害人是案發時14歲半、還在就學的國中女生巖某(化名)。一審以強姦罪判處常某有期徒刑三年,家屬不服,一路上訴、申訴,如今走到山東省高院這一關。
這起案件之所以在社羣被反覆討論,核心在於家屬一方主張「雙方是戀愛關係、自願發生」,與法院認定的「強行發生性關係」之間的落差。法律上,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另有可能構成不同罪名;而巖某案發時已滿14歲,罪名認定就必須回到「是否違背意願」這個爭點上,這也是辯方一直緊咬的地方。以下把目前經媒體披露的資訊,按時間順序攤開。
時間軸:從匹配到判刑的一年半
2025年2月:據判決書中的證人證言,一位李姓證人把巖某的快手帳號發給了常某,兩人在短影音平臺上開始有聯繫。
2025年4月6日:雙方確立戀愛關係。這個時間點後來成為辯方主張的基礎,他們認為此後發生的一切都在戀愛框架內。
2025年4月7日中午:兩人在滕州一處步行街見面。當晚,據陳姓證人說法,兩人在客廳有親密行為,「巖某沒有反抗」。
2025年4月8日上午:一審判決認定,常某在一處社區房間內強行與巖某發生性關係。同日上午,巖某家人在步行街找到兩人並報警。判決書顯示,家人詢問兩人是否發生性關係時,兩人起初沒有承認,後來承認了。
2025年4月9日:常某因涉嫌強姦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此時他16歲多,是當地一家店鋪的學徒。
2025年8月26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審期間,常某推翻了偵查階段的部分供述,案情開始出現拉扯。
2025年11月26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強姦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26年2月13日: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6年9月15日:棗莊中院駁回申訴。9月21日家屬向媒體表示,下一步將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控辯雙方在吵什麼
把兩邊的說法並排放著看,爭點其實相當清楚。
辯方的邏輯鏈是:兩人有戀愛關係、有證人指稱親密行為未見反抗、沒有暴力脅迫的證據,因此不能證明「違背婦女意志」。辯護人進一步主張,巖某報案是被家長發現後「在壓力下改口」,且偵查程序存在違法情形,全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的回應也寫得明白。法院認為,常某的辯解「不符合常理、可信度低」,相關證據雖有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其效力;巖某對部分細節的前後陳述確實不一致,但對「被強姦的核心事實和過程」前後基本一致。法院也採認了報案的即時性:案發當天上午家人詢問、隨即報警,「案發自然、正常、及時」,可排除誣告陷害的可能。
至於程序爭議,棗莊中院在駁回申訴通知中給出了說法:偵查機關詢問常某前已積極聯繫其法定代理人,因聯繫不上,依法通知社區工作人員作為合適成年人到場見證,「程序合法規範」。
「14歲」這條線,為什麼大家這麼在意
案件在社羣傳播時,留言區幾乎都繞著同一個問題打轉:戀愛關係算不算數?這裡必須把法律文字和道德直覺分開談。
案發時巖某已滿14周歲,因此案件不落入「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特殊罪名框架,檢方起訴和法院認定的都是強姦罪,也就是說,關鍵全在「是否違背意願」的證明上。辯方質疑的正是這一點,法院則以被害人陳述的一致性、報案的即時性、以及被告辯解的可信度來回應。三級程序走下來,法院系統的答案是一致的:事實認定無不當。
另一方面,「認識兩天就見面、見面次日發生關係」這個節奏,也讓短影音平臺的未成年社交成為討論的附帶話題。兩人是透過快手帳號牽上線的,這與先前我們在明星潮流平臺足跡被翻出的圍觀邏輯不同,這次社羣關注的不是誰的帳號被挖,而是平臺上一段關係如何快速從線上走到線下,並在48小時內演變成刑事案件。
申訴這條路,還沒走完
刑事申訴被駁回,不代表程序終結。家屬已表明將向山東省高院提出申訴,這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按目前進度,案子接下來會在哪一個層級停下來,或者是否會啟動再審,都是未知數。
值得留意的是,這類案件的輿論場往往呈現兩極:一端強調未成年人的保護,認為14歲不具備成熟判斷,戀愛之名不能成為免責之盾;另一端則追問證據標準,擔心「家長發現後的改口」會讓自願與否變成難以還原的羅生門。這兩種立場各自指向真實的焦慮,也很難在一則判決裡同時被完全安放。
目前能確定的事實是:一審、二審、申訴審查三個階段,法院的認定沒有改變;家屬的主張也沒有停下。在省高院給出結果之前,這起發生在滕州步行街與社區房間裡的案子,法律上已有定論,爭議上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