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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後一小時,那筆690萬轉帳被放大檢視:夫妻贈與的四個問答

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死亡前二年仍可能併計遺產,本文以問答體拆解690萬元死亡後轉帳個案與2026年修法重點。

刊登:(台北時間) 閱讀約 5 分鐘

9月23日,一篇談夫妻贈與與遺產稅的文章在理財社羣裡被轉了起來。切入點很具體:一樁2020年死亡、2026年才見報的遺產稅訴願案,其中一筆約690萬元的轉帳,是在當事人死亡一個多小時後完成的。數字加上時間點,畫面感太強,留言區很快就有人開始對照自家的帳戶。

先把背景補上,再看這件事為什麼值得一般家庭停下來想一想。

問答一:夫妻之間贈與,不是免稅嗎?

口語上常聽到「夫妻贈與免稅」,但法條的寫法其實是「不計入贈與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在計算贈與稅時不計入贈與總額。這處理的是贈與稅,跟遺產稅是兩回事。

關鍵在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把財產贈與配偶、各順序法定繼承人或其配偶,這些財產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換句話說,夫妻間移轉財產當下不用繳贈與稅,但如果贈與人在兩年內過世,國稅局還是會把這筆錢抓回遺產裡算一次。適用時還要核對贈與當下與死亡當下的親屬身分,以及法定例外情形,不能只憑「曾經是親屬」認定。

很多人以為把房子或存款提前轉給另一半就是節稅,實際上時間點才是重點。

問答二:死亡後一小時轉出690萬,問題出在哪?

經濟日報報導的這件訴願個案裡,配偶主張先生生前有借款,希望從遺產中扣除這筆未償債務;稅捐機關則認為金流資料不足以證明雙方真有借貸約定,沒有認列。另一筆約690萬元的轉帳,落在死亡一個多小時之後。

要強調的是,這只是個案,轉帳時間本身不能證明違法,也不能證明借款存在或不存在。轉帳紀錄能說明的,只有款項何時移動。它通常無法證明雙方約定過借款、講好要返還。死亡後才完成的交易,還要連同死亡時間點、帳戶權利歸屬、操作者是誰、有無指示紀錄一併核對。

主張借款的人,得拿出當時對金額、返還方式與期限的約定,以及履行紀錄。銀行明細只是線索,一筆錢可能是贈與、共同支出,也可能是代墊。事後補寫的借據,未必能證明先前真有借貸合意。這種「帳本攤開來卻對不上」的困境,在同居伴侶上法院討21萬被駁回的案例裡也出現過:法院最後看的是證據,不是誰講得比較大聲。

問答三:2026年修法,改了什麼?

2026年9月11日公布的修法,原則上從公布日起施行。重點在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而併計遺產時,按受贈財產比例計算出來的遺產稅額,由受贈人負擔。過去這筆稅多半掛在繼承人身上,修法後收錢的人要面對稅單。

過渡安排也有明確界線。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115年8月21日修法施行前死亡的人,只有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才適用新法第6條第3項。案件還沒結案,並不代表自動適用新規,關鍵是死亡日期和配偶的繼承狀態。

另外,修法把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列入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這一項同樣要依公布施行的條文及過渡規定判斷。這套調整的源頭,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財政部曾在修法前發布行政處理原則暫行因應,判決、行政原則、修法是三個不同階段的東西,不能混著套用。

問答四:一般家庭申報前,該整理哪些東西?

原則很簡單:每一筆款項,都要能回答「什麼時候、從哪裡來、用在哪裡、雙方怎麼約定」。只有帳戶進出紀錄,推不出法律關係。

銀行紀錄方面,備份完整對帳單、轉帳時間、匯款憯證,以及查得到的交易指示或操作紀錄。借款方面,整理當時的契約或訊息往來、金額與期限約定、還款紀錄,以及尚未清償金額的計算方式。贈與或代墊的款項,保留移轉原因、支出憑證與雙方結算紀錄。死亡後才發生的交易,另外記下操作人、授權來源與款項去向。

實務上可以把每筆往來列成對照表:日期、金額、帳戶、用途、主張的性質、對應的證明文件。借款核對本金與還款紀錄,代墊款對應憑證與付款人。電子訊息保留原始格式與完整上下文,擷圖砍掉前後文,證明力會打折。

最後提醒兩件事。遺產稅申報有法定期限,資料不齊時可以直接向主管國稅局確認申報方式,不必自己猜。再來,新聞個案的金額與結論不能直接套到自家身上;財產狀況、扣除額、繼承關係、修法時點,每一項都可能改變核定結果。以上是一般稅務資訊,實際個案仍要依事實與主管機關認定判斷。

回到那筆690萬。它之所以被放大檢視,並非轉帳本身有問題,而是它剛好落在「證據說不清」的地帶。夫妻之間的錢怎麼流,平常看是家務事,到了申報那一刻,就成了稅捐機關眼裡需要逐筆解釋的檔案。平常把約定寫清楚、把紀錄留完整,比事後補故事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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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遺產稅#690萬轉帳個案+稅務問答#2026修法+家庭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