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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現象觀察

一記耳光之後,同一個法院寫下三種答案

內蒙古血液中心一記耳光引發的傷害案,同一法院三次判決結果各不相同,本文以時間軸回顧這場纏訟多年的糾紛與其留下的疑問。

PHUA MEDIA 編輯室 閱讀約 4 分鐘

先把日期補上:這起衝突發生在 2017 年 5 月 3 日,地點在內蒙古自治區血液中心的一場會議上。會開到一半,中心原副主任王某與宣傳教育科科長吳某因意見不合起了口角,吳某當眾打了王一記耳光,王某還手,兩人扭打在一起。八年多過去,這件事還沒有落幕。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導,王某至今仍在申訴,而輿論這幾天重新聚焦此案,原因在於它留下了一個很少見的紀錄:同一個法院,就同一件事,先後做出三次結論各不相同的判決。

一場會議,兩份傷情鑑定

衝突結束後,兩人都受了傷。吳某經司法鑑定為左眼鈍挫傷、左眼視神經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這個結論讓王某被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王某這邊則堅持自己傷得也不輕。呼和浩特市第一醫院司法鑑定所為他做的鑑定認定,他右手拇指近節基底骨折,應為間接暴力過度向側方牽拉及扭屈所致。2019 年 3 月 20 日,當地公安分局曾對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但檢察機關後來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得出王某的傷是吳某所致的唯一結論,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維持不予起訴決定。

換句話說,同在一間會議室裡扭打的兩個人,一個進入了刑事程序,一個止步於不起訴。

三次判決,三種結果

王某的案子進入法院後,路走得更加顛簸。把幾個時間點排開來看:

2018 年 12 月,賽罕區法院判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一年。2019 年 4 月,呼和浩特中院裁定發回重審。2020 年 12 月,賽罕區法院改判王某無罪。檢察院不服,提起抗訴。2021 年 5 月,呼和浩特中院再次發回重審。2021 年 10 月,賽罕區法院第三度判決,這次的結論是:王某犯故意傷害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從有罪到無罪,再回到有罪但免刑。三次判決出自同一個基層法院,結論卻像鐘擺一樣來回。王某對最終結果不服,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決定依法申訴。

爭議點:同場打鬥,不同待遇

評論此案的聲音,多半集中在一個對比上。先動手的吳某,最終獲得不予起訴,沒有案底,對個人與家庭幾乎沒有留下法律上的負面影響。還手的王某,雖然免予刑事處罰、不必入獄,但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他留下了有罪記錄。據報導,這個記錄帶來的直接後果之一,是他丟了工作,生活陷入長時間的困頓。

先出手的人全身而退,還手的人背著罪名離開,這個畫面讓許多圍觀者感到不平。這種不平,也讓人聯想到先前那起拍下出軌現場卻先等來判決的熱搜,公眾對「誰才是受害者」的直覺,與法律程序給出的答案之間出現落差時,討論總是格外激烈。

正當防衛的認定,卡在哪裡

王某的核心主張是正當防衛。他的說法是,被當眾打耳光之外,對方還掄起桌上的菸灰缸朝他砸,他才出手還擊,隨後兩人扭打。

支持這個主張的論述引用了最高法、最高檢與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的表述: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換句話說,評價那記還手,應該回到會議室裡那個被當眾掌摑、聲稱又有菸灰缸揮來的瞬間,而不是事後坐在冷氣房裡逐幀檢視。

即使退一步,法院認為王某的反擊造成對方眼部輕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因而不構成正當防衛,評論也指出仍有寬宥空間。吳某當眾打耳光在先,主動升級衝突,屬於有錯的一方;刑法第十三條也寫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論點是否應該在量刑與定性上發揮作用,正是王某申訴要爭的東西。

判決反覆,消耗的是誰

三次判決的擺盪,最先消耗的是當事人。王某在起訴、發回、改判、抗訴、再發回的循環裡待了將近四年,之後又走上申訴的路。這種維權內耗沒有旁觀者想像的那麼戲劇化,更多是等待、開庭、等待。

其次被消耗的,是公眾對裁判一致性的信心。同一份證據、同一個法院,可以得出有期徒刑一年、無罪、有罪免刑三種結論,一般人很難不問一句:到底哪一個才是對的。這個疑問沒有答案之前,每個結論都會被懷疑。

評論的落點也在此:面對疑點重重、判決反覆的案件,司法機關理應主動復盤全案證據、釐清關鍵事實、回應外界疑問。一記耳光引發的糾紛,最後變成一場纏訟八年的馬拉松,這本身或許比任何一紙判決都更值得被看見。

目前案件仍在申訴階段,最終結果尚未定論。這篇整理以公開報導為本,對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留給司法程序回答。

主題

#正當防衛爭議#三次判決疑問#職場衝突與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