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貨的隔天才開始數:七天鑑賞期怎麼算、哪些東西不能退,問答一次拆開
網購七天鑑賞期從收貨隔日才起算,本文以問答整理起算方式、七類法定例外、拆封界線、退貨運費與退款期限,以及申訴管道。
雙十一購物節的預購車還在跑,退貨爭議也跟著進入旺季。2026年10月上旬,一篇整理網購七天鑑賞期規則的文章在社羣被轉傳,起算日、例外商品與運費負擔這三件事,剛好是多數人最容易搞混的地方。以下用問答把可確認的法規內容攤開來看,法源與查證基準為2026年10月7日當時的《消費者保護法》條文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說明。
Q1:七天是從下單那天開始算嗎?
不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是從「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行使,收貨日依《民法》第120條不算入,從隔天起算第一日。舉例來說,週一收到貨,週二才是第一天,往後數七天。下單日、付款日或物流出貨日都不能當起點。
假日也算。這七天是日曆期間,週末與國定假日照算;只有當最後一天剛好是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時,依《民法》第122條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
Q2:我要怎麼「行使」解除權才算數?
法條容許兩種方式: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依第19條第4項,只要在期限內已經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契約就視為解除。實務上建議保留寄件單、交運日期與物流簽收紀錄,口頭跟客服說一聲不算留下證據。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如果業者收貨時沒有依第18條告知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七日會依第19條第3項改從業者提供資訊的次日起算,但設有消滅上限。這類爭議要靠訂單頁面、通知信與客服對話紀錄來佐證,不能只憑記憶。
Q3:有哪些商品是法律明訂不能退的?
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共有七類例外,且條文要求業者必須先告知消費者將排除解除權。常見的幾類包括:
- 易於腐敗、儲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的商品,例如現做餐盒、蔬果、鮮奶。
- 依消費者要求所做的客製化給付,例如依照片印製的商品、刻製的印章。從現有顏色或規格中挑選,並不算客製化。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的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的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才提供者。
要留意的是,只符合商品類型卻沒有完成告知程序,業者能否排除解除權仍會有爭議空間。
Q4:退貨的運費誰出?
原則上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行使解除權無須說明理由,也不用負擔費用或對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對退回商品的運費也有相同方向的說明。不過商品檢查與使用的分寸要拿捏,退回時應保持商品大致原狀,若已超出檢查必要的範圍,仍可能衍生爭議。
這和先前整理過的定型化契約審閱期問答是同一部消保法架構下的兩種保護機制,一個管簽約前,一個管簽約後。
Q5:退款多久要回來?業者擺爛怎麼辦?
退款期限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2項計算,業者應在法定期限內返還價金。若業者拒絕退貨或拖延退款,可依序走這幾條路:
- 先向業者或平臺客服正式提出,留下書面往來紀錄。
- 向企業經營者所在地或消費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可線上或電話辦理。
- 申訴未果,可申請消費爭議調解,由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
收貨當下先做這三件事
與其事後爭執,不如收貨當天就把證據備妥。第一,截圖訂單頁與交易條款;第二,記下物流簽收或到貨時間;第三,想退就儘早交運並保留寄件證明。七天的倒數從你簽收那一刻就開始了,證據則決定爭議時你站不站得住腳。
主題: 消費生活
標籤: #七天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網購退貨+通訊交易#退貨運費+消費爭議